说明
一、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1.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等的高度)超过20m或建筑物超过6层时,应计算超高费。
2.超高费内容包括:人工降效、除垂直运输机械外的机械降效费用、高压水泵摊销、上下联络通讯等所需费用。超高费包干使用,不论实际发生多少,均按本定额执行,不调整。
3.超高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部分的按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2)建筑物檐高超过20m,但其最高一层或其中一层楼面未超过20m且在6层以内时,则该楼层在
20m以上部分的超高费,每超过1m(不足0.1m按0.1m计算)按相应定额的20%计算。
(3)建筑物20m或6层以上楼层,如层高超过3.6m时,层高每增高1m(不足0.1m按0.1m计算),层高超高费按相应定额的20%计取。
(4)同一建筑物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不同檐口高度时,应分别按不同高度竖向切面的建筑面积套用定额。
(5)单层建筑物(无楼隔层者)高度超过20m,其超过部分除构件安装按第八章的规定执行外,另再按本章相应项目计算每增高1m的层高超高费。
二、单独装饰工程超高人工降效
1."高度"和"层数",只要其中一个指标达到规定,即可套用该项目。
2.当同一个楼层中的楼面和天棚不在同一计算段内,按天棚面标高段为准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超高费以超过20m或6层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单独装饰工程超高人工降效,以超过20m或6层部分的工日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