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装饰工程及省补充项目。
2.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3.本定额编制依据:
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年)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4.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册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按总说明中的有关办法计算。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时,超过部分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5。
(4)过水涵定额的套用:如过水涵顶板直接作为桥面板,则过水涵套用本册相应子目计价,否则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子目计价。
(5)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150m运距计算。
(6)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项目。
5.未尽事宜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