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定额适用于隧道硐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压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2.本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一年内"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定额增加,不足一季(三个月)按一季计算(不分月)。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30m计算。
2.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计算。
3.照明线路按硐长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安装双有I照明时,应按实际双线部分增加。
4.动力线路按硐长加50m计算。
5.轻便轨道以施工组织设计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定额为单线,如实际为双线应加倍计算,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计算。
6.硐长=主硐+支硐(均以硐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5.竖井的提升运距,按装碴重心至井口吊斗摘钩点的垂直距离计算。竖井出碴定额中已包括平硐出碴的工作内容,不得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