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用于本册定额各章非定型的工程项目。
2.本章各项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时,套用第7章井字脚手架项目;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3.本章所列各项目所需模板的制、安、拆,钢筋(铁件)的加工均执行第七章相应项目。
4.收水井的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套用小型构件的相应项目。
5.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面项目执行。
6.混凝土枕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相应定额执行。
7.干砌、浆砌出水口的平坡、锥坡、翼墙按《第一册
通用项目》的相应项目执行。
8.本章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大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行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项目。
9.拱(弧)型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型板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10.定额只计列了井内抹灰的子目,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石井均按井内侧抹灰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8,其它不变。
11.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项目,降低则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拆除构筑物相应项目。
12.石砌体均按块石考虑,如采用片石或平石时,块石与砂浆用量分别乘以系数1.09和1.19,其它不变。
13.给排水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7,其它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土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人工不变。
14.现浇混凝土方沟底板,釆用渠(管)道基础中平基的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本章所列各项目的工程量均以施工图为准计算,其中:
(1)砌筑按计算体积,以"10m3"为单位计算。
(2)抹灰、勾缝以"100m2"为单位计算。
(3)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为单位计算。
(4)井、渠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10m3"计算。
(5)沉降缝应区分材质按沉降缝的断面积或铺设长度分别以"100m2"和"100m"计算。
(6)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10m3"计算。
2.检查井筒的砌筑适用于混凝土管道井深不同的调整和方沟井筒的砌筑,区分高度以"座"为单位计算,高度与定额不同时采用每增减0.5m计算。
3.方沟(包括存水井)闭水试验的工程量,按实际闭水长度的用水量,以"100m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