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条文内容及相关解释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
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net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wen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l-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
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eaves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air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
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ead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
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建筑物项层应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栏杆、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属于围护设施。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然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
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条文解释】:
本规范按“建筑空间”进行建筑面积计算的判断依据,同时只要设计有项盖(不包括镂空项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项盖。
关于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项盖不闭合)和“馆”(项盖闭合)都适用;关于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关于有项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场”的看台中,有项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项盖计算1/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应是看台与项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有双层看台时,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项盖及上层看台均视为下层看台的盖。无项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3、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4、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相一致,所以计算建筑面积时,不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进行严格意义的划分。
3.0.6出人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条文解释】:
1、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项盖,二是有侧墙(即规范中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不一定封闭)。计算建筑面积时,有项盖的部位按外墙(侧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项盖的部位,即使有侧墙,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2、本条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
3、由于坡道是从建筑物内部一直延伸到建筑物外部的,建筑物内的部分随建筑物正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
4、出入口坡道,无论结构层高多高,都只计算一半面积。
5、对于地下车库工程,无论出入口坡道如何设置,无论坡道下方是否加以利用,地下车库均应按3.0.5条规定,按设计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出入口坡道按本条规定另行计算后,并入该工程建筑面积。
如上图,无需考虑斜板下是否加以利用,首先应计算2个自然层建筑面积,然后方框内及左侧部分的出入口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如上图,“1”“2”“3”部分,均无需考虑斜板下是否可以加以利用,首先算1个自然层建筑面积,然后,“3”及右侧部分的出入口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本规范架空层未提及围护结构,且无论是否“设计加以利用”,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
2、项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架空走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1——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 2——架空走廊
2、架空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二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1/2面积。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3、由于架空走廊存在无盖的情况,有时无法计算结构层高,所以本规范不考虑层高的因素。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2、结构层是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粱等构件,而非局部结构起承重作用的分隔层。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设备,不属于结构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仓库中的立体货架、书库中的立体书架都不算结构层。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对于落地橱窗的定义为“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橱窗,属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落地”系指该橱窗下设置有基础,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本条规范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凸(飘)窗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计算建筑面积:一是结构高差在0.45m以下,二是结构净高在2.1Om及以上。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为挑廊。底层虽然有地面结构,但无栏杆、栏板或柱,不属于室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其虽无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但有柱、有地面结构,按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室外走廊(挑廊)、檐廊虽然都算1/2面积,但取定的计算部位不同,室外走廊(挑廊)按结构底板计算,檐廊按围护设施(或柱)外围计算。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门斗是“建筑物出入口两道门之间的空间”,它是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全围合空间。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lOm及以上的,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1、雨篷系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
①悬挑雨篷②独立柱雨篷⑧多柱雨篷④柱墙混合支撑雨篷⑤墙支撑雨篷
2、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规则不同
(1)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无柱雨篷,出挑宽度≥2.lOm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为最大宽度(图中b)。
(2)有柱雨篷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顶板不能跨层。如顶板跨层,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目前建筑物屋顶上的装饰性结构构件(即屋顶造型),各种材质均有,且形式各异。除了本条款规定的“三间”以外,屋顶上的建筑部件属于建筑空间的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建筑空间的则归为屋顶造型,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文使用的是净高,与其他正常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因此本规范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因为围护结构本身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如果我们认定是斜围护结构时,围护结构本身应计算建筑面积,而如果认定是斜屋顶时,屋面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虽然有时很难对二者明确区分,但为了统一计算的原则,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情况做如下划分:
(1)多(高)层建筑物顶层,楼板以上部位的外侧均视为屋顶,随着净高,算1/2面积或不算面积。
(2)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倾斜部位均视为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①计算1/2面积;②不计算建筑面积;③部分计算全面积。
(3)单层建筑物时,计算原则同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即:倾斜部位均视为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2、本条款计算规则比较复杂,按“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这是由于围护结构不垂直,可能向内倾斜,也可能向外倾斜,各个标高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本规范取定为结构底板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lO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将2005规范的“室内楼梯间”改为“室内楼梯”,包括了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间)和没有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明确了没有形成井道的室内楼梯也应该计算建筑面积。例如建筑物大堂内的楼梯、跃层(或复式)住宅的室内楼梯等应计算建筑面积。
2、室内楼梯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未形成楼梯间的室内楼梯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注意:如图纸中画出了楼梯,无论是否用户自理,均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如图纸中未画出楼梯,仅以洞口符号表示,则计算建筑面积时不扣除该洞口面积。
4、跃层和复式房屋的室内公共楼梯间:跃层房屋,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复式房屋,按一个自然层计算。跃层房屋是指房屋占有上下两个自然层,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分层布置。复式房屋在概念上是一个自然层,但层高较普通的房屋高,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
5、当室内公共楼梯间两侧自然层数不同时,以楼层多的层数计算。
6、设备管道层,尽管通常设计描述的层数中不包括,但在计算楼梯间建筑面积时,应算1个自然层。
7、利用室内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
8、本规范电梯井、观光电梯井合并,统一称呼为电梯井。
9、井道(包括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不分建筑物内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例如附墙烟道。但独立烟道不计算建筑面积,详见3.0.27条第10款。
10、井道(包括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如自然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楼层本身计算1/2面积时,相应的井道也应计算1/2面积。
11、本规范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无顶盖的采光井仍然不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不论多深、采光多少层,均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下图采光两层,但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2005规范定义为“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仅从使用功能上进行了定义,本规范对阳台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本规范将阳台划分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两类,其建筑面积不同: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计算1/2面积。2、主体结构的判断,主体结构式“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主体结构按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砖混结构:通常以外墙(即围护结构,包括墙、门、窗)来判断,外墙以内为主体结构内,外墙以外为主体结构外。(2)框架结构: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外。(3)剪力墙结构:情况比较复杂,分四类。①如阳台在剪力墙包围之内,则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②如相对两侧均为剪力墙时,也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⑧如相对两侧仅一侧为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④如相对两侧均无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4)阳台处剪力墙与框架混合时,分两种情况:①角柱为受力结构,根基落地,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③角柱仅为造型,无根基,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5)阳台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内,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外,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柱外侧为界,以内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以外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与2005规范完全一致。幕墙可以分为围护性幕墙和装饰性幕墙。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1、本规范的计算原则仍然是先按外墙结构计算,外墙保温的建筑面积另行计算。同时明确了外保温层的计算范围:建筑面积仅计算保温材料本身(例如外贴苯板时,仅苯板本身算保温材料),抹灰层、防水(潮)层、粘接层(空气层)及保护层(墙)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2、计算方法上,改按“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单独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1)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2)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3)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3、“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是针对保温材料垂直放置的状态而言的,是按照保温材料本身厚度计算的,当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时,仍应按保温材料本身厚度计算,而不是斜厚度。
4、外保温层计算建筑面积是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如地下室等外保温层铺设高度未达到楼层全部高度时,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5、复合墙体不属于外墙外保温层,整体视为外墙结构,按3.0.1条执行。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条文解释】:
1、变形缝是“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如下图
3、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见的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不相连通时,其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5、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或局部连通时,其连通部分变形缝的面积计算在低跨面积内,如下图: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1、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层也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2、在吊项空间内设置管道及检修马道的,吊项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条文解释】: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是指没有正常的出入口。即:通过门进出的,视为“连通”,通过窗或栏杆等翻出去的,视为“不连通”。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条文解释】:
骑楼是建筑底层沿界面后退且流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过街楼是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条文解释】: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条文解释】: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露台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项,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屋顶的水箱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屋顶的水箱间应计算建筑面积。屋顶上的装饰性结构构件(即屋顶造型)由于没有形成建筑空间,故不计算建筑面积(详见3.0.17条解释)。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O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栅
【条文解释】:
1、结构柱应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2、台阶是“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7、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条文解释】:
1、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即电梯轿厢直接暴露,外侧无井壁,不计算建筑面积。
2、如果观光电梯在电梯井内运行时(井壁不限材质),观光电梯井执行3.0.19条规定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本规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中未提“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计算建筑面积。
自动扶梯按3.0.19条规定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自动人行道在建筑物内时,建筑面积不应扣除自动人行道所占的面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条文解释】:
1、本规范调整了语言顺序,将“地下人防通道”移至前面,无论是独立的还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都
不计算建筑面积。原规范容易理解为独立的地下人防通道。
2、取消“地铁隧道”。地铁隧道属于市政工程,不计算建筑面积非常明确,故本规范不再提及。
3、独立烟道属于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附墙烟道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见3.0.19条)。
4、独立贮油(水)池属于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