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说明
一、《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第三章"隧道工程"(以下简称本章定额)由矿山法(第1~5节)和盾构法(第6~8节)两大部分组成,包括各类围岩单、双线隧道开挖、初期支护、衬砌、矿山法隧道防水、竖井工程,以及盾构法施工的盾构机装、拆、掘进、管片制作、试拼装、同步注浆、盾构过站及相关工程,共8节167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矿山法施工的单双线隧道以及盾构法施工的隧道工程。
三、本章定额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GYD-309-2001;
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国统一劳动定额》GB/T
19620-2004;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6.已竣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近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补充定额及相关资料。
四、本章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除各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矿山法施工隧道开挖的土层按一~四类土综合考虑,不得因土层类别不同而调整。开挖石方则按岩石类别的相应子目分别套用。
六、本章定额不包括明挖法施工的隧道,以及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降水、监测、钢支撑等项目,发生时应执行本定额第四章相应子目。
七、盾构法施工中的始发、到达掘进段端头加固,如采用桩形式、地面注浆等其他加固方式加固的,应执行第一章相应子目。
八、材料垂直运输及洞内水平运输已包含在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计。
九、本章定额中钢筋用量均不包括预埋铁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重量另行计算。
十、未尽事宜见本章定额各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