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并根据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定额两部分。为适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招标发包,补充了相关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标准化方式设计、工业化方式生产、装配化方式施工的新建、扩建的,按《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计算出的Z1值不低于30%的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如Z1值小于30%,则施工措施项目不执行本定额,仍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规定执行;同时取费仍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建筑工程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是相关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