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章包括墙基、砖墙、砌块墙砌筑、拆换,拆改门窗洞口等,共13节,64个子目。
一、砖墙不分内墙、外墙和清、混水墙等区别,均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
二、本章内各种砖的规格:标准砖240×115×53毫米、空心砖190×190×90毫米、空心半砖190×90×90毫米、粉煤灰硅酸盐砌块280×430×240毫米、八五粘土砖216×105×43毫米、加气混凝土块600×240×150毫米。墙身厚度计算规定:半砖墙以各种砖宽,一砖半墙以各种砖长、宽之和,另加1厘米灰缝;毛石砌体按设计图示尺寸厚度计算。
三、砖砌体分为新砌、拆砌二类。拆砌砖墙添砖数量如与实际不符时,予以换算,人工不变。
四、各类砌体中的砖、砌块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应按比例换算含量及单价,其他不变。
五、空斗墙中的砖圈梁、过梁应分别计算;楼、地面踢脚线、墙挑沿、桁条下等实砌体部分,均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列项目计算。
六、配筋砌体中的钢筋制作、安装,按第四章相应子目执行。
七、砂浆品种和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应换算,含量不变。用石屑代替砂浆中的黄砂,应换算价格,含量不变。
八、砖砌过梁、圈梁,砌拱已包括模板制作、安装、拆除,不得另列项计算。
九、堵砌门、窗洞口按相应新砌墙身定额执行。
十、小型砌体是指砖砌门墩、地垅墙、水池脚、垃圾箱、花台、台阶上矮墙、砖墩等砌体。
十一、各类砌体子目中已包括安放预制过梁板、垫块、木砖的人工。
十二、各类砌体子目中已包括门窗洞侧边,挑出墙外的窗台虎头砖,三皮砖以内的腰线、挑檐所需的全部工料含量,不得另列项计算。
十三、砌体脚手架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则:
1、墙基与墙身的划分:砖墙以室内地坪面以上者为墙身,以下者为墙基。石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以上者为墙身,以下者为墙基。
2、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
3、计算墙体工作量时,不扣除单个面积小于0.3平方米的孔洞。
二、砖石基础:
1、基础体积计算规定如下:
(1)外墙墙基的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单独外墙墙基长度按实计算。
(2)内墙墙基的长度按内墙净长度计算,大方脚接头处重迭体积部分不予扣除。
2、室内地坪有倾斜者(如戏院、礼堂等),其室内地坪线以最低地坪高为准。
三、砖、石墙、柱:
1、墙身面积的计算规定如下:
(1)外墙墙身和女儿墙的长度按墙中心线长度计算。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单独拆砌外墙时,长度和高度按实计算。
(2)内墙墙身的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单独拆砌内墙时,长度和高度按实计算。
(3)檐口外墙高度计算规定:檐口外墙高度算至其中心线的屋面板或椽子顶面。但如内外有天棚及其檐口桁条起承重作用者,沿墙高度算至天棚以上12厘米。
(4)计算墙体工程量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砖拱、钢筋砖过梁、钢筋砖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及板头等所占的体积,但嵌入墙身的钢筋、铁件、钢筋混凝土梁头、梁垫、木屋架的梁头、桁条垫木、木楞头、沿椽子、木砖、门、窗走头、半砖墙的木筋等所占的体积均不扣除。
2、附墙烟囱突出墙面部分,以其体积并入墙身体积计算(包括附墙烟囱在屋面以上部分)。
3、附墙砖垛折合墙体积并入所依附的墙身体积内计算。围墙(包括单、双面垛)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4、砖拱、钢筋砖圈(过)梁按设计规定以立方米计算,如长度无设计规定时,钢筋砖过梁长度,可按门、窗洞口宽度加50厘米,平拱长度加10厘米,弧拱长度按弧拱轴线展开长度计算,宽度按砌体厚度,高度按设计高度计算。
5、空花墙按砌筑外形体积计算。
6、独立砖柱以立方米计算,柱基合并在柱身内计算。
四、石料加工:
1、打荒系指表面加工,外表面用锤、钻凿去凸出部分,四周用锤粗整平,工程量按砌体需加工的外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錾凿系指把不规格的毛料石加工成方整石,为粗加工。
3、剁斧系指在錾凿粗加工五个面的基础上,外表面再用扁钻框边,分别按设计要求剁平,为细加工。其工程量按剁斧加工石料的外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剁斧定额内已含粗加工内容,套用剁斧定额后不得再套用錾凿定额。
五、其他:
1、墙基防潮层按墙基项面水平宽度乘以长度(长度按墙身计算规定)以平方米计算。
2、挖补墙面是指墙体单面砖块零星修砌,其工程量以实际挖补面积累计计算。
3、挖砌墙体是指墙体双面砖块挖砌。单个挖砌面积在0.5平方米以内,其工程量按实际挖砌面积累计计算;单体超过0.5平方米按拆除和新砌定额执行。
4、门窗拆改定额,系指原过梁不变动,门改窗、窗改门时套用,以樘计算。如门、窗拆改需过梁变动时,则按相应子目执行。
5、砖砌围墙按相应墙砌体定额执行,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含量不再计算。单砌围墙砖压顶按小型砌体定额执行。单砌围墙瓦压顶按第十三章有关子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