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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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18]2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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