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室内外燃气管道的安装、室外管道碰头、氮气置换及警示带、示踪线、地面警示标志桩、燃气开水炉、燃气采暖炉、沸水器、消毒器、热水器,燃气表,燃气灶具,气嘴、调压器、调压箱(柜)安装及引入口保护罩安装等项目。
二、界限划分:
1.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
2、室内管道部分无阀门的有引入管以引入管为界,无引入管以建筑物外墙皮 1.5m为界。
三、燃气管道安装项目适用于工作压力≤0.4MPa(中压 A)的燃气系统。如铸铁管道工作压力>0.2MPa时,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3。
四、室外管道安装不分地上与地下,均执行同一子目。
五、有关说明:
1.管道安装项目中,均包括管道及管件安装、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空气吹扫等内容。
2.管道安装项目中,均不包括管道支架、管卡、托钩等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穿墙、楼板套管制作安装等工作内容,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第十三册《通用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相应定额。
3.已验收合格未及时投入使用的管道,使用前需做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空气吹扫的,执行本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燃气检漏管安装执行相应材质的管道安装定额。
5.成品防腐管道需做电火花检测的,可另行计算。
6.燃气管道的室外管道碰头定额按不带介质施工考虑。室外碰头项目适用于新建管道与已有管道的破口开三通碰头连接,如已有管道预留接口处已安装阀门则不执行相应安装项目,如预留接口处未安装阀门则执行室外管道碰头定额,基价乘以系数 0.6;如实际为带介质施工则执行相应碰头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5。
与已有管道碰头项目中,不包含氮气置换、连接后的单独试压以及带气施工措施费。应根据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7.聚乙烯燃气阀门安装参照本册定额第二章塑料阀门安装相应定额,其中热熔连接的,执行塑料阀门(热熔连接)的定额,基价乘以系数 1.2;电容连接的,执行塑料阀门(热熔连接)定额,基价乘以系数 1.45,含电熔套筒不再另行计算。
8.各种燃气炉(器)具安装项目均包括本体及随炉(器)具配套附件的安装。
9.壁挂式燃气采暖炉安装子目考虑了随设备配备的托盘、挂装支架的安装。
10.膜式燃气表安装项目适用于螺纹连接的民用或公用膜式燃气表,IC 卡膜式燃气表安装按膜式燃气表安装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 1.1。
膜式燃气表安装项目中列有 2 个表接头,如随燃气表配套表接头时,应扣除所列表接头。膜式燃气表安装项目中不包括表托架制作安装,发生时根据工程要求另行计算。
11.燃气流量计适用于法兰连接的腰轮(罗茨)燃气流量计、涡轮燃气流量计。
12.法兰式燃气流量计、流量计控制器、调压器、燃气管道调长器安装项目均包括与法兰连接一侧所用的螺栓、垫片。
13.燃气管道调长器安装项目适用于法兰式波纹补偿器和套筒式补偿器的安装。
14.燃气调压箱安装按壁挂式和落地式分别列项,其中落地式区分单路和双路。调压箱安装不包括与进、出口管道连接及支架制作安装、保护台、底座的砌筑,发生时执行其他相应项目。
15.燃气管道引入口保护罩安装按分体型保护罩和整体型保护罩分别列项。砖砌引入口保护台及引入管的保温、防腐应执行其他相关定额。
16.户内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电磁阀成套安装的,执行本册定额第二章“管道附件”中螺纹阀门项目,人工乘以系数 1.3。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类管道安装工程量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附件及井类所占长度。
二、室外钢管喷头按主管管径以“处”为计量单位。
三、氮气置换区分管径以“m”为计量单位。
四、警示带、示踪线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
五、地面警示标志桩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
六、燃气开水炉、采暖炉、沸水器、消毒器、热水器以“台”为计量单位。
七、膜式燃气表安装按不同规格型号,以“块”为计量单位;燃气流量计安装区分不同管径,以“台”为计量单位;流量计控制器区分不同管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八、燃气灶具区分民用灶具和公用灶具,以“台”为计量单位。
九、气嘴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调压器、调压箱(柜)区分不同进口管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一、引入口保护罩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