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九册,具体包括: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第五册《给水工程》、第六册《排水工程》、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第九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在住建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同时参考了公路、水利等专业定额和其他省市相关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综合为一类人工和二类人工,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其中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均为二类人工。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2.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目中列支。
九、关于定额单价的取定:人工单价,一类人工125元/工日,二类人工135元/工日;材料单价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取定;机械台班单价根据《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取定。
十、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厂拌三渣等均按商品价考虑,其单价中除包括产品出厂价外,还包括了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费用。采用泵送混凝土的,其单价包括泵送费用。
十一、本定额中混凝土项目按运至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编制,若实际采用现拌混凝土浇捣的,人工、机械消耗量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92工日/m³;
2.增加500L混凝土搅拌机0.03台班/m³。
十二、混凝土定额中已按结构部位取定泵送混凝土或非泵送混凝土的材料价格,若定额所列混凝土形式与实际不同时,除混凝土单价换算外,人工消耗量调整如下:
1.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1.35;
2.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0.75。
十三、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十四、本定额中混凝土养护已根据不同定额子目综合考虑养护材料。若定额按塑料薄膜考虑,实际使用土工布养护时,土工布消耗量按塑料薄膜定额用量乘以系数0.4,其他不变;若定额按土工布考虑,而实际使用塑料薄膜养护时,塑料薄膜消耗量按土工布定额用量乘以系数2.5,其他不变。
十五、本定额中周转材料的回库维修费及场外运费:
1.钢模板(含钢支撑)的回库维修费已按其材料单价的8%计入消耗量;
2.钢模板(含钢支撑)、木模、脚手架的场外运费已按机械台班形式计入定额子目,不另单独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小型预制构件等制作的工程量计算,应按施工图构件净用量另加1.5%损耗率。
十七、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十、本定额与浙江省其它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其它工程预算定额有关册、章的相关说明执行。
二十一、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二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三、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