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围堰工程、施工降水、排水、工程监测、监控,共6节172个子目
二、打拔工具桩
1.打拔工具桩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2.打拔工具桩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3.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两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本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4.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5.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6.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7.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8.竖、拆柴油打桩机架费用另行计算。
9.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10.打拔工具桩应根据桩入土深度不同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11.水上打拔工具桩如发生水上短驳,则另行计算其短驳费。
12.打拔槽型钢板桩定额中的槽型钢板桩是按钢板桩周转摊销方式考虑。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中的拉森钢板桩是按市场租赁方式考虑的。
三、支撑工程
1.支撑工程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检查井及大型基坑的支撑。
2.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3.除槽钢挡土板外,本章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
4.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槽坑支撑宽度为4.1m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0。
5.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6.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数量以“t”为单位计算,按本章第一节“打拔工具桩”相应定额执行。
7.如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8.大型基坑支撑安装及拆除定额是按钢支撑周转摊销方式考虑。
四、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定额中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2.仓面脚手架不包括斜道,若发生则另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中脚手架斜道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费。
五、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2.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费用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另计。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椐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就地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取土、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20工日/100m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按本章第一节“打拔工具桩”相应定额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5.编织袋围堰定额中如使用麻袋装土围筑,材料应根据麻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人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采用搭设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并套用相应脚手架子目。
7.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2.4m,堰高为4m以内。
8.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超出部分执行筑岛填心子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六、施工降水、排水
1.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抽水定额适用于池塘、河道、围堰等处的明排水。
2.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深井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及深井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3.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4.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5.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七、工程监测、监控
工程监测、监控是地下构筑物建造时,反映施工对周围建筑群影响程度的测试手段。工程监测、监控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监测的工程项目,但不适用对特殊房屋及建筑物的特殊监测。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拔工具桩
1.打拔圆木桩: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直径D(检尺径)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2.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二、大型基坑支撑安装及拆除工程量按设计质量以“t”计算,其余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以“m²”计算。
三、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m²”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m²”计算;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按仓面的水平面积以“m²”计算。
四、围堰工程分别采用立方米和延长米计量。用立方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以延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五、施工降水、排水
1.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井点使用以“套·天”计算,一天按24小时计算。除轻型井点外,累计根数不足一套者按一套计算;轻型井点尾数25根以内的按0.5套,超过25根的按一套计算。井管的安装、拆除以“10根”计算。
2.真空深井、直流深井和承压井降水的安装、拆除以“座”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座·天”。
3.湿土排水工程量按所挖湿土方量进行计算,抽水工程量按实际的排水量进行计算。
六、工程监测、监控
1.工程监测、监控包括地表监测孔布置、地下监测孔布置和监测三部分。其中地表测孔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工程量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2.监控测试以一个施工区域内监控的测定项目划分为三项以内、六项以内和六项以外,以“组日”为计量单位,监测时间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