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打基础圆木桩、打钢筋混凝土方桩、打钢筋混凝土板桩、打钢筋混凝土管桩、打钢管桩、接桩、送桩、钢管庄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钢管桩填芯,共11节98个子目。
二、定额中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
三、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四、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九章“临时工程”有关项目计算。
五、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六、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八、打HPC桩的定额桩径适用范围见下表:
HPC 桩适用范围
定额桩径 |
600 |
800 |
1000 |
适用范围 |
φ≤600 |
600<φ≤800 |
800<φ≤1000 |
九、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十、打钢管桩送桩,根据送桩深度,按相应打桩定额的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1.送桩深度小于或等于2m,系数为1.25。
2.送桩深度小于或等于4m,系数为1.43。
3.送桩深度大于4m,系数为1.67。
十一、打桩机械的安拆、场外运输费用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二、如设计要求需凿除桩顶时,可套用本册第九章“临时工程”相应定额。
十三、如打基础圆木桩采用挖掘机时,可套用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圆木桩含量作相应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t”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