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6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和《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共分十三册,包括:
第一册 路基、围护结构工程
第二册 高架桥工程
第三册 地下区间工程
第四册 地下结构工程
第五册 轨道工程
第六册 通信工程
第七册 信号工程
第八册 供电工程
第九册 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第十册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 车辆基地工艺设备
第十二册 拆除工程
第十三册 措施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城市轨道交通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城市轨道交通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但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分为一类人工和二类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其中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均为二类人工。
2.本定额中人工单价,按一类人工125元/工日,二类人工135元/工日计取。
七、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定额中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取定的价格详见附录三。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对于用量少、价值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在定额中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4.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费及相关费用。
5.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6.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其单价包括泵送费用。若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除按混凝土单价换算外,另每立方米混凝土增加:人工0.392工日,500L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0.03台班。
7.定额中混凝土已按结构部位取定泵送或非泵送,若定额所列混凝土形式与实际不同时,除混凝土单价换算外,人工消耗量调整如下:
(1)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1.35;
(2)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0.75。
8.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八、有关机械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3.本定额中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九、本定额与其他现行定额的界定关系:
1.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
2.轨道工程地下车站的装饰、装修套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时,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地下车站、区间的安装工程(除本定额已包括安装工程外)套用《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时,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十、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其价格均未计入基价。
十二、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三、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和附录。
十五、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