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等有关规定,在《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消耗量是依据国家和本省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为基础确定的,反映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本定额是完成定额项目规定工作内容每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主要工序作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三、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以及施工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争议调解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包括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和通用项目工程。定额共编有十九章,分上下两册。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实体项目按《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要求,设置园林绿化工程、园路及园桥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等三章。仿古建筑工程实体项目按《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要求,设置砖细工程、石作工程、琉璃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工程、屋面工程、仿古木作工程、地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工程等九章。通用项目参考相关计算规范编制了土石方、圆木桩、基础垫层工程,砌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三章。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统一设置,内容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及其他措施工程等四章。
五、本定额(包括补充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六、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绿化、园路、园桥及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道路、庭园、建筑内外和建筑物之间的绿化及小型园林建筑工程。
七、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3-2008为基础,结合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特点及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定额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人工)及人工幅度差。定额每工日按8h工时制考虑。园林绿化工程、
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的日工资单价按一类人工125元计算;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基础垫层及打圆木桩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围堰、脚手架工程的日工资单价按二类人工135元计算;其他工程的日工资单价按三类人工155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说明:
1.定额中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是按合格产品考虑的。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3.材料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场内水平运输(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八章垂直运输工程”定额计算。
5.用于现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现拌混凝土的碎石,其材料价格内已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6.本定额中使用的砂浆以现拌为主,部分项目考虑了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若实际施工于定额不同时,按以下方法调整定额:
(1)使用干混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机换成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不变。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7.商品混凝土如非泵送时,套用泵送定额,其人工及振捣器乘以下表相应系数: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系数 |
|
人工 |
振捣器 |
||
1 |
基础与垫层 |
1.5 |
1.25 |
2 |
柱 |
1.2 |
|
3 |
梁 |
1.5 |
|
4 |
桁、枋、机 |
1.7 |
|
5 |
墙、板 |
1.4 |
|
6 |
其他混凝土 |
1.2 |
8.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编制。本定额木种分类如下
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杉木(云杉、冷杉)、杨木、柳木、椴木。
三、四类:青松、黄华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树、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桢楠、润楠)、柚木、樟木、栓木、云香木、柳桉、克隆、门格里斯、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10.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消耗量及相关费用。
11.定额子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虽未一一列出,但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机上人工是按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3-2008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单价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每一台班按8h工时制考虑,并增加了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及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考虑的,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定额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的工程,檐高超过20m的,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按本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十二、建筑物的层高是指本层设计楼(地)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十三、在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地下室、库房及暗室等室内施工时,所发生的洞库照明费按所涉及子目定额人工费的25%计算。洞库照明费中40%为人工费。
十四、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
则不包括其本身。
十五、定额中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的方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