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开展,现就我市安责险费用计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将安责险考虑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归口企业管理费,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各专业企业管理费费率基础上,增加安责险差额费率,取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执行(以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数),安责险差额费率为弹性费率,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风险程度考虑计取。安责险差额费率如下表:
工程造价 | 安责险差额费率(%) |
3亿以上 | 0-0.25 |
1亿~3亿(含3亿) | 0-0.29 |
3000万~1亿(含1亿) | 0-0.36 |
500万~3000万(含3000万) | 0-0.42 |
500万以下(含500万) | 0-0.66 |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三、杭建工发(2021)384号文发布之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招标的项目以及新签订合同的项目,安责险计价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完成工程招标尚未开工的项目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已投保情况,增补未保部分的安责险费用及合同,相关差额费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纳入工程结算。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