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二、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若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三、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枥木(柞木)、檩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四、本章材料中的“锯成材”是指方木、一等硬木方、一等木方、一等方托木、装修材、木板材和板方材等的统称。
五、定额中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的含水率编制,需人工干燥时,另行计算。
六、钢木屋架是指下弦杆件为钢材,其他受压杆件为木材的屋架。
七、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八、屋面木基层是指屋架上弦以上至屋面瓦以下的结构部分。
九、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设计与定额不同时,用量可按设计数量另加6%损耗调整,其他不变。
十、钢木屋架中钢杆件的用量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内,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6%损耗调整,其他不变。
十一、木屋面板,定额按板厚15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锯成材(木板材)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木板材的损耗率平口为4.4%,错口为13%)。
十二、封檐板、博风板,定额按板厚25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锯成材(木板材)可按设计用量另加23%损耗调整,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按木料体积并入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二、钢木屋架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只计算木杆件的体积。后备长度、配置损耗以及附属于屋架的垫木等已并入屋架子目内,不另计算。
三、支撑屋架的混凝土垫块,按本定额“第五章钢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五、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檩垫木或钉在屋架上的檩托木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未规定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接头部分按全部连续檩的总体积增加5%计算。
六、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面积,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七、屋面板制作、檩木上钉屋面板、油毡挂瓦条、钉椽板项目按设计图示屋面的斜面积计算。天窗挑出部分面积并入屋面工程量内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部分按设计规定计算,不扣除截面积≤0.3m2的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及斜沟等部分所占面积。
八、封檐板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九、带气楼屋架的气楼部分及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十、屋面上人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为单位按数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