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220t/h火力(燃煤、垃圾焚烧、秸秆等)发电、供热工程中热力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包括:锅炉、锅炉附属设备、锅炉辅助设备、汽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燃煤供应设备、燃油供应设备、除渣与除灰设备、发电厂水处理专用设备、脱硫与脱销设备、炉墙保温与砌筑、发电厂耐磨衬砌、工业与民用锅炉等安装与热力设备调试内容。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2010;
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
4.《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
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2011;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9.《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2-2012;
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设计规范>CJJ90-2009;
1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2.《全国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1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XD37-203-2002。
三、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施工准备、设备与器材及工器具的场内运输、开箱检查、安装、设备单体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不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源与电源等工作内容。
四、本册定额中热力设备主机是指锅炉、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是指随主设备配套的设备,辅助设备是指为主设备运行服务的设备。
1.锅炉附属设备包括:磨煤机、风机等设备;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包括:电动给水泵、凝结水泵等设备。
2.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排污扩容器、暖风机等设备;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包括:除氧器、水箱、加热器等设备。
五、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220t/h锅炉及其配套辅机、单机容量大于50MW汽轮发电机及其配套辅机设备安装,执行电力行业相应定额。
2.发电与供热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如:空气压缩机、小型风机、水泵、油泵、桥吊、电动葫芦等,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发电与供热工程各种管道与阀门及其附件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刷油、防腐蚀、绝热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4.随热力设备供货且需要独立安装的电气设备、电缆、滑触线、电缆支架与桥架及槽盒的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六、发电与供热设备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应单独执行本册定额第十二章“热力设备调试工程”相关定额。
1.单体调试是指设备或装置安装完成后未与系统连接时,根据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单体调试项目的界限是设备没有与系统连接,设备和系统断开时的单独调试。
2.分系统调试是指工程的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进行的调试工作。分系统调试项目的界限是设备已经与系统连接,设备和系统连接在一起进行的调试。
3.整套启动调试是指工程各系统调试合格后,根据启动试运规程、规范,在工程投料试运前以及试运期间,对工程整套工艺运行生产以及全部安装结果的验证、检验所进行的调试。整套启动调试项目的界限是工程各系统间连接,系统和系统连接在一起进行的调试。
4.本册定额不包括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及试运转所消耗的电量,其电费包含在建设单位费用中。
七、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不包括第十二章“热力设备调试工程”中人工费)比例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1)发电与供热热力设备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10%计算。
(2)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7.5%计算。
(3)炉墙保温与砌筑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脚手架定额计算费用。炉墙保温与砌筑工程中的人工费亦不做为计算脚手架搭拆基数。
2.在管井内、竖井内、净高小于1.6m楼层、已封闭的地沟、吊顶内安装的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八、本册定额中安装所用螺栓是按照厂家配套供应考虑,定额不包括安装所用螺栓费用。如果工程实际由安装单位采购配置安装所用螺栓时,根据实际安装所用螺栓用量加3%损耗率计算螺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