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金属容器类:容器分片组装安装、容器分段组装安装、容器类设备整体安装。容器类设备整体安装包括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
2.金属塔器类:塔器的整体安装、分段组装、分片组装,塔器固定件及其他附件安装,各种形式塔盘安装以及设备填充材料等。
3.热交换器类:各种结构热交换器(包括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等)的安装及抽芯检查。
4.空气冷却器类: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构架及风机安装。
5.反应器类:各种结构中低压(内有填料、内有复杂装置)反应器的整体安装。
6.独立搅拌装置、电解槽、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7.设备的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设备的清洗、钝化与脱脂。
8.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临时支撑架制作、安装及拆除。
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2.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3. 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4.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处的处理。
5.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栏的制作。
6.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7.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8.无损检测、预热、后热及整体热处理。
9.现场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10.设备在基础上安装时不包含二次灌浆。
四、有关说明:
1.塔类设备的分段组对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定额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另执行设备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容器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按下列系数调整: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增加50%,材料消耗量增加90%。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一道口时,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消耗量增加35%。
③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消耗量按下表系数调整:
消耗量调整系数表
材质 | 合金钢 | 低温钢 | 复合板 | |
碳钢 | 不锈钢 | |||
人工 | 1.15 | 1.20 | 1.15 | 1.2 |
材料 | 1.02 | 1.12 | 1.02 | 1.1 |
机械 | 1.12 | 1.20 | 1.12 | 1.2 |
注: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消耗量为基数。复合板设备只计算调整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本章容器按卧式容器编制,当为立式容器时,按卧式容器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2。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相应项目。
(3)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有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4)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或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消耗量不得调整。
(5)设备填充材料主材按实另行计算。
(6)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热、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7)本章设备安装,适用不同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如实际施工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当受现场环境、作业条件限制或工期要求条件限制,超出正常施工条件吊装所用机械时,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8)静置设备安装是根据基础标高、设备重量确定的。设备吊装机械是按单机吊装考虑,定额最大吊装机械150t,大于150t吊装机械另计。
(9)定额未考虑以下设备的大型吊装机械(大于150t吊装机械),按实际发生另计:
设备类型 | 设备标高 | ||
基础标高l0m以内 | l0m<基础标高≤20m | 基础标高20m以上 | |
整体容器 | 设备重量大于80t | 设备重量大于50t | |
整体塔器 | 设备重量大于40t | 设备重量大于40t | |
热交换器 | 设备重量大于50t | 设备重量大于40t | 设备重量大于30t |
整体反应器 | 设备重量大于80t | 设备重量大于60t |
(10)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11)本章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管线及盲板的安装与拆除。水源地至试压泵前水箱及设备排放口至排放点的临时管线安装与拆除,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2)常压设备注水试漏:如在基础上试漏,按2.5MPa的水压试验定额乘以系数0.6,在道木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13)设备水压试验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搭设道木堆进行水压试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容器、塔器、反应器及换热器水压试验是按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取定的,当大于2.5MPa时,水压试验基础(准备)工作及水压试验子目按下表系数调整。
设计压力 | 2.5MPa<PN≤6.4MPa | 6.4MPa<PN≤10MPa | l0MPa<PN≤16MPa |
人材机调整系数 | 1.2 | 1.35 | 1.65 |
(14)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台”、“次”摊销计算,定额内消耗量是指每台(或每次)摊销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
(15)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16)设备清洗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汽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的方法与定额方法不同时,可按实计算。
(17)设备脱脂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的方法与定额方法不同时,也可按实计算。
(18)设备高空组对按批准的技术措施计算。
3.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已按摊销量进入定额。
(2)封头制作胎具以“个”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整体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另行计算。
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整体设备安装不分设备类型,按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五、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内件、附件、吊耳、绝热、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六、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项目,不再计取超高费。
七、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八、钉头及端板安装,以‘100组”为计量单位;各种类型钉及侧拉环安装按照规格、类型以“100个”为计量单位;龟甲网安装按材质以“m2”为计量单位。
九、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一、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热交换器设备安装不分结构形式,按基础标高和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热交换器设备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项目。
十三、热交换器类设备地面抽芯检查,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空冷器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五、反应器安装不分结构形式,分别按基础标高和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六、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及设备重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十七、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八、箱式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2.玻璃钢本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十九、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二十、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内件安装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二十一、污水处理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二、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m3”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消耗量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二十三、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四、“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二十五、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扫、蒸汽吹扫,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扫和蒸汽吹扫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设备规格,按设备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二十六、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二十七、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lOm”为计量单位。
二十八、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10m2”为计量单位。
二十九、钢制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设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三十一、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二、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三十三、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四、简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五、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十六、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十七、设备组对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八、胎具及加固件的消耗量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的材料和回收率,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