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的管道安装,管件、附件安装,阀门、法兰安装,燃气用附件安装,集中供热用器具安装,管道试验、吹扫及焊缝无损探伤,除锈、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共七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 2.《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一管网工程》(LD/T99.8-2008);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5-2006); 4.《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5.《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 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33-2008); 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1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12.《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 13.《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2005); 14.《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2012); 15.国家和有关专业部门的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规定。 1.本册定额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使用界限划分: (1)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工业管道工程的界定: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碰头点)为界。 (2)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室外采暖、燃气管道工程的界定:以与市政燃气、热力管道碰头井(点)为界。 2.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1)管道沟槽土石方、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井点降水等项目按本定额第一册《通用工程》执行。 (2)管道的非开挖铺设、管沟砌筑、管道基础及检查井等按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执行。 (3)钢筋混凝土柱的浇筑相关项目、钢制平台、爬梯、栏杆等按本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执行。 (4)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的其他接口形式、钢制弯头(异径管)制作、钢制三通制作等按本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执行。 (5)燃气与集中供热用的容器具、设施设备、支架、防腐绝热等缺项的项目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6)整体封闭式地沟、管廊中管道,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管道安装后盖板封闭地沟、管廊除外)。 (7)燃气调压站的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有关项目执行。 3.本定额按无地下水考虑,如遇有地下水,执行本定额第一册《通用工程》有关项目,设排水盲沟时执行本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有关项目。 五、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压力划分范围: 1.燃气管道按设计压力划分为7级: 燃气管道压力划分表
2.集中供热管道压力划分: 低压:P≤1.6MPa 中压:1.6MPa<P≤2.5MPa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标准见下表: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表
3.本册定额中活动法兰承插球墨铸铁管安装是按燃气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的,如安装中压A级及以上燃气管道,人工乘以系数1.3。钢管及其管件、塑料管及其管件是综合考虑的,使用时不调整。 六、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