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九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与生活垃圾焚烧等两章。
本册定额生活垃圾焚烧仅限于炉排型焚烧炉,不含流化床、热解炉、RD消减设备、回转窑等炉型。
本册定额不含垃圾处理中的堆肥处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中的垃圾(压缩)转运站。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3.《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4.《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6.相关行业、工程计价依据,相关省、市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资料;
7.现行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四、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