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简称本定额)共分七章,包括:第一章“通用工程”、第二章“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第三章“桥涵养护维修工程”、第四章“隧道养护维修工程”、第五章“排水养护维修工程”、第六章“给水、燃气、供热养护维修工程”、第七章“路灯养护维修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依据如下: (一)《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年); (二)《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SDA1-31-2016); (三)《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工程)》(LD/T 99.13-2008); (四)《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 (五)各省市养护维修定额、公路养护维修定额; (六)国家及我省现行设计技术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七)我省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技术资料; (八)国家及我省现行标准图集以及典型工程设计图纸、预决算资料等。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活动。 四、本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道路养护维修工程 1.维修旧路单块面积在 400m2 以内,维修人行道单块面积 200m2 以内; 2.拆除及维修侧、缘石每处长度在 200m 以内; 3.拆除及维修树穴、树篦及挡车柱 5 个以内; 4.拆除及维修池体、台阶 5m3 以内; 5.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在以下范围内: (1)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在 5 块(或根、个)以内; (2)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或新建面积在 50m2 及以内; (3)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重量在 500kg 及以内。 (二)桥涵养护维修工程 1.桥梁及构件饰面修补及粉刷,面积在 500m2 以内; 2.桥栏杆更换长度在 50m 以内; 3.砌筑工程砌体在 20m3 以内的维修。 (四)隧道养护维修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隧道养护工程以及地下过街通道养护维修工程。 (五)排水养护维修工程 1.明暗渠、排水管道、检查井等的疏通、掏挖; 2.排水管道的非破坏性修复; 3.泵站的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不包含大中修项目。 (六)给水、燃气、供热养护维修工程本章适用于市政给水、燃气、供热管道系统投入使用后,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对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更换、养护及维修等工程项目。未投入运行的管道维修和超过 12m的管道更换、移设等工程不得使用本定额。 (七)路灯养护维修工程本章定额适用于 1KV 以下的道路照明(不包括地埋灯、草坪灯、线性灯等景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单项一次维修量在 5%以内及控制箱在 1 台以内的零星小修路灯维修工程。单项一次维修量大于 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0.95,单项一次维修量大于 1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0.9。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操作损耗和堆放损耗等。 (三)凡定额中带“()”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应根据“()”内所列含量,按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 (四)本定额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人工增加 0.8 工日/m3 ,增加混凝土搅拌机(400L)0.052 台班/m3 ,增加机动翻斗车 0.08 台班/m3 。 (五)本定额砂浆均按干混砂浆编制,如采用现拌砂浆时,人工增加 0.38 工日/m3 ,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 台班/m3 ,同时扣除定额中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 (六)定额中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的形式表现。 七、机械消耗量 (一)定额中机械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置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取定的。 (二)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三)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中。 八、定额中不含大型机械的安拆及场外运输,发生时按本定额有关项目执行。 九、为了不影响公共交通或市民日常生活,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必须在夜晚施工的,夜间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应按施工组织方案单独计算。 十、本定额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SDA1-31-2016)相应子目执行,除各章特别说明外,在套用定额相应子目时,人工乘以系数 1.3,主要施工机械乘以系数 1.6,其他不变。 十一、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其本身。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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