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8-04-2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