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的要求,为满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需求,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有关规定,现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规费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由原来的“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改为按省统一发布费率进行计算,一般计税法下为0.105%,简易计税法下为0.1%。国家和省对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或减免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本费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