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青岛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3号)精神,现调整我市机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详见附件)。
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暂按附件中计取标准执行;编制竣工结算时,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的通知》(青标价字〔2016〕14号),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 | |||
计税方法 | 档次划分 |
费用 计算基数 |
费率标准 |
一般计税法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下(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不含进项税) |
0.95‰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3亿元(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不含进项税) |
0.83‰ |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不含进项税) |
0.71‰ |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的 |
规费前造价 (不含进项税) |
0.60‰ | |
简易计税法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下(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含进项税) |
0.87‰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3亿元(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含进项税) |
0.77‰ |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本数)的 |
规费前造价 (含进项税) |
0.66‰ | |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的 |
规费前造价 (含进项税) |
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