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7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详见附件)。 我市建筑、装饰、安装、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市政养护、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暂按附件中费率执行;编制竣工结算时,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关于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的通知》(青标价字〔2016〕14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的通知》(青标价字〔2018〕4号)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36号)、《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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