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下 | 简易计税下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规费前工程造价 | 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 |
社会保险费 | 1.52% | 1.40% | |
工程排污费 | 2.36‰ | 2.18‰ |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1.77‰ | 1.63‰ | |
住房公积金 | 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 | 2.50% |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三)工程排污费:是指建设工程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该计算基数为规费前工程造价是指省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计算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暂按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企业缴纳,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以上发布的费率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筑管理处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2017年7月5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2〕94号)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