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下 | 简易计税下 | ||
工程排污费 | 规费前工程造价 | 2.17‰ | 2‰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1.76‰ | 1.63‰ | |
住房公积金 | 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 | 3% |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本标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取。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本标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计取。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本标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