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工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莱芜实际,决定公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计价行为。
二、公布后的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 | 费率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执行鲁建标字【2016】40号、莱建发〔2016〕42号文件规定 |
工程排污费 | 0.60% |
社会保险费 | 1.52%(1.40%) |
住房公积金 | 按人工费之和的2%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0.20% |
(一)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
1、在工程发承包时,按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费率计取;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执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工程结算时,以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办理结算。
(二)社会保险费:原社会保险费费率1.72%调整为社会保险费1.52%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0.2%两部分。社会保险费增值税一般计税法执行1.52%;社会保险费增值税简易计税法执行1.40%。
(三)住房公积金:在工程发包时按人工费之和的2%计取;竣工结算时,执行施工企业公积金年度计取标准。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执行莱政发〔2009〕32号规定,按0.2%计取。
三、公布后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承发包时,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竣工结算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莱建发〔2015〕38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反映。
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