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价发[2017]4号 兰山、罗庄、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城区推行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7号),结合实际工程情况,现就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费率适用于在临沂城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 2、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绿色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未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绿色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施工现场达不到绿色施工要求的工程,不得计取绿色施工措施费。 3、编制工程概(预)算、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与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一并执行。 4、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将根据市场行情,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发布。 本费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