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4.另外,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可约定,或按专业分包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3.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
十五、本定额基价未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十六、本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