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联动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等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三、有关说明: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定额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统计算。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其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
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的数量分别以“10只”或“部”为计量单位。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为计量单位;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
三、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四、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计算,以“点”为计量单位。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计算。
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按模块点数执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相应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