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点型探测器、线型探测器、按钮、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空气采样型探测器、消防报警电话插孔(电话)、消防广播(扬声器)、消防专用模块(模块箱)、端子箱、区域报警控制箱、联动控制箱、远程控制箱(柜)、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消防广播及电话主机(柜)、火灾报警控制微机、备用电源及电池主机柜、报警联动控制一体机的安装。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2.本章均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和箱、机及元件的搬运,开箱检查,清点,杂物回收,安装就位,接地,密封,箱、机内的校线、接线、压接端头(挂锡)、编码、测试、清洗、记录整理等。
(2)本体调试。
3.安装定额中箱、机是以成套装置编制的,柜式及琴台式均执行落地式安装相应项目。
4.闪灯执行声光报警器安装定额。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报警控制器按点数执行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安装。
(2)探测器模块执行多输入模块安装。
(3)剩余电流互感器执行相关电气安装定额。
(4)温度传感器执行线性探测器安装定额。
6.本章不包括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安装,发生时执行本修缮定额《电气工程》册相关项目。
7.火灾报警控制微机安装中不包括消防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内容。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火灾报警系统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点型探测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个”“对”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红外光速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
3.线型探测器安装、信号转换装置安装、报警终端电阻安装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别以“m”“台”“个”为计量单位。
4.消防专用模块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为计量单位。
5.空气采样管安装依据图示设计长度计算,以“m”为计量单位;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依据探测回路数按设计图示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
6.模块箱、端子箱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7.区域报警控制箱、联动控制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报警联动一体机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区分不同点数、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数是指是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消防巡检柜、防火门监控装置及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安装,参考区域报警控制箱的安装定额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