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9〕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调整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全费用基价。
二、201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简易计税法的部分费率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三、《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附件1中的材料价格取定表及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含税价格废止,新的含税价格按本通知附件二执行。
四、《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保持不变。使用“过渡方案”时,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其含税价仍应按17%、11%进入计算程序。
五、各地材料信息的含税价格,原税率16%的调整为13%,原税率10%的调整为9%计算。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原适用税率计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