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表面的手工除锈、砂轮机除锈、喷砂除锈、抛丸除锈及化学除锈。
二、使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一)各类管件、阀件及设备上的人孔、管口及凹凸部分除锈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
(二)手工、砂轮机除锈分为微锈、轻锈、中锈、重锈四个级别,划分标准为:
1.微锈:全面覆盖着氧化皮而几乎没有铁锈的钢材表面;
2.轻锈:已发生锈蚀,且部分氧化皮已经剥落的钢材表面;
3.中锈:氧化皮已因锈蚀而剥落或者可以刮除,且少量点蚀的钢材表面;
4.重锈:氧化皮已因锈蚀而全面剥离,且已普遍发生点蚀的钢材表面。
(三)喷砂与抛丸除锈按Sa2.5级的标准取定。若变更级别,Sa3级按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0;Sal或Sa2级按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90。
喷砂除锈级别划分标准
1.Sal级:除去金属表面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固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2.Sa2级:金属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
3.Sa2.5级:完全除去金属表面的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可见的阴影条纹、斑痕等残留物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5%;
4.Sa3级:除尽金属表面上的油脂、氧化皮、锈蚀等一切杂物,呈现均一的金属本色,并有一定粗糙度。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结构除锈项目按照构件类型以“100千克”为计量单位计算,其它项目以“10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二)因施工需要发生二次除锈,工程量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