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油化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其他项目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包括辅助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计价标准,是编制设计概算、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以《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为基础组合编制,共分为十一章: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混凝土构筑物工程、第六章厂区竖向工程、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第八章防水、保温、防腐、防火、防渗工程、第九章门窗工程、第十章装饰工程、第十一章措施项目。
四、本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一类工71.
00元/工日、二类工83. 20元/工日、三类工103.
00元/工日。一类工适用于土(石)方工程,二类工适用于除一类工、三类工以外的工程,三类工适用于门窗、装饰工程。人工综合单价内容构成见《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五、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量和损耗量。
六、本定额材料、机械台班基准价为2014年3季度价格;材料、机械台班基准价内容构成见《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七、材料价格管理
本定额材料价格实行动态化分类管理,材料分为A、B、C三类,材料分类详见附件l。
A类材料:按石化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息价格调整。
B类材料:按建设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调整。
c类材料:按石化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发布的价格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八、己综合在定额子目内的土方及预制构件场内运输距离按3km综合取定,使用时不得调整。
九、本定额对无法量化的零星项目,如栏板、反檐、挑檐、天沟、雨蓬、散水、坡道、台阶、零星砌体、马凳筋等,按零星工程费考虑,零星工程费按照定额直接费的2%计算。
十、本定额中带有“(
)”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凡注明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
“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十一、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