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包括建(构)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通用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现浇混凝土泵送费、钢结构构件安装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
二、措施项目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即实施措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1.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分别按规定的费率计取。
2.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排水及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垂直运输、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分别按本章相应的子目计算。
三、建(构)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1.建筑物层数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的工程,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1)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半地下室的地上部分,从设计室外地坪算起向上超过1m时,可按1层计入层数内。
(2)建筑物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等不计入高度之内;构筑物超过20m的工程,计算高度时从构筑物外围设计地坪标高至构筑物顶面。
(3)突出建筑物屋面的天窗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4)本章子目的划分以建筑物檐高或层数两种指标界定,两种指标达到其一即可执行相应子目。
2.单层厂房檐高与构筑物顶高超过20m时可计算超高增加费。
3.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按不同檐高的竖向切面的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4.超高增加费包含的内容:
(1)超高施工的人工及机械降效。
(2)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
5.超高增加费中的机械费由多种机械综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按本规定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四、通用措施项目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
(1)塔式起重机固定基础以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基础为参考,允许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调整。非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套用该子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15。
(2)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按直线轨道考虑,如铺设弧线轨道时,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
(3)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铺拆,不包括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轨道、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4)拖式铲运机场外运输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子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0。
(5)推土机、除荆机、湿地推土机场外运输费,套用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子目。
(6)本章未设施工电梯和混凝土搅拌站基础,发生时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7)大型机械一次安拆费中均包括安装后的试运转费用;所列场外运输费为25km以内的进退场费用,超过25km时,另行计算。
(8)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按檐高50m取定;檐高超过50m时,每增高1m,安拆费增加1%。
(9)如现场塔式起重机转移时,因改道需碾压铺垫路基、铺拆轨道等另行计算。
(10)不需拆卸安装、自身能开行的机械(汽车式起重机、汽车式钻孔机除外)运输费,以同吨位型号的机械台班单价乘以系数1.50;汽车式起重机、汽车式钻孔机场外运输费以同吨位型号的机械台班单价乘以系数0.20。
(11)大型机械设备场外运输费、安拆费,仅适用于本章列有子目的机械。
2.施工排水
(1)施工排水降水子目中的抽水机、泵等机械设备和台班消耗量为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得换算。
(2)施工排水降水子目仅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前±0.00以下的施工。如基础工程施工完毕,主体施工仍需降水时,费用另行计算。
五、脚手架
1.脚手架适用于建(构)筑物所搭设的脚手架。
2.脚手架子目中已综合了斜道、防护栏杆、上料平台以及挖土、现场水平运输等的费用。
3.综合脚手架适用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包括了主体施工、一般装饰和外墙抹灰脚手架。室内高度在3.6m以上时,需增列满堂脚手架费用。
4.外脚手架、里脚手架,适用于不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脚手架。
5.贮水(油)池壁、贮仓壁、基础立面高度超出1.2m可计算脚手架,高度1.2m至3.6m套用里脚手架,高度3.6m至15m套单排脚手架:底板面积大于20Ir12可计算满堂脚手架。
6.电梯井脚手架区别不同高度,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7.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仓,不另计算脚手架。
8.不符合上述脚手架计算规则的构筑物,脚手架搭拆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六、垂直运输费
1.垂直运输费划分为建筑物(基础及地下室、檐高20m以内工程、檐高20m以上工程)和各类构筑物。
2.垂直运输费工作内容,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装拆除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
3.檐高4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4.建筑物中的地下室应单独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5.无地下室且埋置深度在4m及以上的基础、地下水池可按相应子目计算垂直运输费。
七、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套用本章相应子目。如商品混凝土包含泵送费的,不得重复计算。
八、钢结构构件安装措施项目
1.钢屋架、钢桁架、钢托架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按照摊销编制,不包括起重机、运输机械行驶道路的修整、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机械,发生时另行计算。支承钢胎架按照单座钢胎架考虑;支承钢胎架联成胎架群时,乘以系数1.30。
2.构件跨度在24m以上时,应计算安装所需的支承胎架,支承高度按支承最高点的高度确定。
3.如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设置耳板的,按照钢梁、钢柱制作安装工程量的0.7%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费。
4.钢构件安装需搭设脚手架的,执行本章相应子目。
九、其他措施项目
非夜间施工照明、石方爆破特殊措施、打桩支架与平台及轨道、打桩场地处理、建(构)筑物特殊支护措施、大体积混凝土降温措施、自发电措施等项目,发生时根据施工技术方案及工程所在地的现场情况,另行列项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构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1.建筑物超高费用以超高部分自然层(包括技术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超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可计算超高面积,但不计算檐高和层数。
3.建筑加层工程的超高费,按加高后的檐高超过20m以上的加层部分的面积计算。
4.单层工业厂房超高费用区分不同檐高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5.构筑物超高费用区分不同高度,按构筑物基础以上的混凝土以体积计算。
二、通用措施项目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应符合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以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实际发生经签证的数量和次数计算。
(2)固定式带配重的塔吊基础铺设按座计算;轨道式基础铺设按长度计算。
2.施工排水
(1)排水管道安拆及摊销按设计尺寸以长度计算,抽水机抽水按抽水机械台班数量计算。
(2)井点降水应区分轻型井点、大口径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
(3)井点套组成: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45根为一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井管间距时,轻型井点管距可按0.8~1.6m,大口径井点管距可按25~35m。使用天数应以每昼夜24h为一天,井点降水总根数不足一套时,可按一套计算使用费。
三、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应区分、单层、多(高)层和不同檐高,以建筑面积计算,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按不同檐高分别计算。
2.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均按墙体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围墙的脚手架按墙体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凡自然地坪至围墙顶面高度在3.6m以下的,套用里脚手架子目;高度超过3.6m以上时,套用单排外脚手架子目。
4.整体筏板基础宽度超过3m以上时,按其底板面积计算基础满堂脚手架。条形钢筋混凝土基础宽度超过3m以上时和底面积超过20m2的设备基础也可按其上口面积计算基础满堂脚手架。
5.独立柱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设计高度以面积计算,套用单排外脚手架子目。
6.现浇混凝土单梁的脚手架,以外露梁净长乘以地坪至梁底高度以面积计算,套用单排外脚手架子目。
7.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5.2m之间时,计算基本层,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层数计算式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度-5.2m)/1.2m
8.贮水(油)池壁、贮仓壁、基础立面脚手架地上高度超过1.2m时,按其外围周长乘以高出地面的高度以面积计算;地下深度超过1.2m时,壁板脚手架按其外围周长乘以自然地坪距底板上表面的高度以面积计算;基础满堂脚手架以底板面积计算。
9.吊篮脚手架按外墙装饰面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0.挑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乘以搭设层数以延长米计算。
11.悬空手架按搭设水平投影面计算。
12.烟囱(砖砌)脚手架以座计算。
13.电梯井脚手架按井底板面至顶板高度,以座计算。
四、垂直运输
1.建筑物垂直运输工程量,区分不同建筑物类型及檐高以建筑面积计算。
2.无地下室且埋置深度在4m及4m以上的基础垂直运输,按混凝土或砌体的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
3.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加1m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
时按1m计算。
4.其他构筑物高度超过4m部分垂直运输,按超过部分混凝土体积计算。
五、混凝土泵送量按混凝土泵送部位的相应子目中规定的混凝土消耗量体积计算。
六、钢结构构件安装措施项目
1.钢网架、钢屋架、钢桁架、钢托架拼装平台以重量计算。
2.支承钢胎架以座计算。构架跨度24m以上、36m以内计算l座,36m以上每增加24m增加l座;两端无支点的增加2座,片状交汇点只能计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