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静置设备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炼油化工行业的换热器、塔器、火炬、反应器、催化反应-再生系统设备、炉类设备、罐类设备及综合辅助项目等静置设备的检修维修工程。 二、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第一册《(设备安装工程》; 3.《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计价依据(试行)》(2010版)第二册《静置设备检修维修工程》; 4.《石油化工检修维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第一册《静置设备》; 5.《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材机库资料; 6.《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06-2007); 7.《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再生系统设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3504-2009); 8.《管壳式换热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9-2004); 9.《塔类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7-2004); 10.《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2004); 11.《催化裂化反应器一再生器维护检修规程》(SHS02001-2004)。 三、不包括内容 1.施工时有碍管线、钢结构、保温防腐的拆除与恢复; 2.采用的胎具、加固件、组装平台及临时管线的敷设、拆除等项目; 3.压力容器监检费用。 四、相关说明 1.脚手架搭拆执行本册第七章相关子目; 2.设备的刷油、防腐、绝热及衬里、炉窑砌筑以及设备上的有关管道、设备管口上的法兰拆装换垫、电气、仪表等均执行本定额相关子目和说明; 3.定额不足部分,可按其技术特征和检维修施工难易程度套用本册相近子目; 4.设备整体及其构件、配件的安装,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的相关子目; 5.定额的拆除工程,除各章另有子目外,均以《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中相关子目为基数,按下列系数执行; (1)设备拆除其人工费乘以系数0.3,辅材费乘以系数0.2,机械费乘以系数0.6; (2)工艺金属结构拆除工程,按相应的制作安装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2,辅材费乘以系数0.15,机械费乘以系数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