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的设备材料费、建筑安装费、其他费用所含增值税进项税,应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实施抵扣。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各单位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编制单位应将各项费用所含增值税进项税在总投资估算表、初步设计总概算表和其他费用计算表中单独列项(编制格式见附件1)。
四、现行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调整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装费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应计入的增值税;企业管理费包括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根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安装费一税前建筑安装费×(1+增值税税率11%)。
(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油计[2013]523号)、《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中油计[2015]11号)、《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2015]12号)、《长输管道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的调整系数和长输管道线路土建工程取费标准按附件2计算。
(四)以上所指调整系数和取费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工程建设项目。
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前提下,可参照原合同价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调整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中油计[2012]534号)的内容不作调整,以含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所含增值税进项税按附件3计算。
六、对于建设期间无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申请付息流动资金,以解决因增值税抵扣而引起的建设资金缺口问题,流动资金利息按分年投资计划和利率计算,并列入建设期利息中。
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工程造价计算公式:
工程造价=不含甲供设备材料的税前工程造价×(1+适用税率)+甲供设备材料含税造价
八、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增值税相关规定,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所含增值税进项税依法抵扣。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反映。
九、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油计[201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总投资估算表、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计算表编制格式
2.现行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调整系数和取费标准
3.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增值税进项税计算方法
(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抄送:财税价格部、审计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销售分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装备制造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印发
附件1
总投资估算表
附件2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定额(指标)调整系数
序号 | 定额及指标名称 | 材料费调整系数 | 机械费调整系数 |
1 |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 0.865 | 0.919 |
2 |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 | 0.872 | 0.908 |
3 | 《长输管道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 | 0.869 | 0.926 |
4 | 《炼油化工检修维修工程预算定额》 | 0.864 | 0.923 |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系数
序号 | 费用名称 | 调整系数 | 备注 |
1 | 措施费 | 0.898 | |
2 | 企业管理费 | 0.936 | |
3 | 安全生产费 | 0.898 |
注:1表中未列的费用项目暂不作调整;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应计入的增值税。
2企业管理费调整系数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后的综合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