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使用的有关规定
4.1计取其他直接费的规定
按工程综合计取、包干使用的其它直接费的费用项目有:
一、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
三、二次搬运费;
四、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五、检验试验费;
六、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4.2
计取现场经费的规定
一、临时设施费:以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不计算基数,按工程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承担的属于场地准备范围的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在此临时设施费的
范围内,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另行编制预算。
二、现场管理费
1、以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2、在该项费用中包括远地施工增加费的内容,并按工程所在地距离企业基地的不同里
程划分为四个费率标准。其中距离>25≤250公里的费率标准内考虑了施工队伍调
遣费的因素,因此不得再计取施工队伍调遣费;距离>250公里的施工队伍调遣费
按《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计取。
4.3
计取间接费的规定
间接费范围内的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均以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数,按工程
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4.4
特定条件下计取的费用
结合石油工程建设的特点,为便于操作使用,将其他直接费内的特殊工种培训费、特殊
地区施工增加费列为特定条件下计取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殊工种培训费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需要对某些或某个工程的
直接操作工人及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经建
设单位认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需要培训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的2%计取特殊工种培
训费,但不作为计取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预算包干费的基数。
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结合石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在下列特殊地区施工时人工、机械的降效因素,
按下述规定计取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1、以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加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作为计取本项费用的基数。
2、各特殊地区计取的系数规定如下:
沙漠腹地:20%
高原地区(指平均海拔高度在2000米以上的地区):18%
沙漠边缘及戈壁地区:14%
沼泽与水田地区(指常年有积水的泥沼地、常年屯水地带及水田):12%
滩海地区(指沿海陆地边缘受潮水冲刷的地带):8%
山区及丘陵地区:6%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不作为计取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预算
包干费的基数。
三、计取预算包干费的规定
1、编制设计概算时,基本预备费中已含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
2、凡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方可计取预算包干费。
3、预算包干费以直接工程费加间接费之和为计取基数。站场工程的计取系数为2%,
输送管道工程的计取系数为1.5%。
4、预算包干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改变工程结构、扩大设计规模、提高工程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
(2)由于施工圈漏项,单位工程增加费用在2000元以上;
(3)因计划变更以及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工程和停电、停水连续三天以上
所发生的停工、窝工、机械停滞、材料倒运等损失的费用;
(4)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钢材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差所发生的费用;
(5)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因有缺陷,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加工修理的单位
工程费用在3000元以上;
(6)设备、材料代用所发生的单位工程费用在3000元以上;
(7)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所发生的材料差价;
(8)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5、如在合同中商定扩大或缩小包干范围,可相应调整预算包干费系数。
4.5
计划利润,以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综合计取、包干使用。
4.6
计取定额编制测定费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规定,定额编制管理费以建安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本定额规
定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部分的定额编制测定费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特定条件下
计取的费用之和为基数,费率为0.13%(其中劳动定额测定费0.03%),按工程综合计取。
4.7
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4.8
非石油施工企业和各石油单位内部所属集体施工企业承担石油工程建设取费问题,
由各石油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在低于本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补充办法,报总公司工程建设
定额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