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使石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石油建设工程造价,有利于规范石油建设市场和石油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和建设部(94)建标造字第2号文件,结合石油工程建设的特点,修订了《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建设、长距离输送管道和油气加工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二、本规定是编制石油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的依据,与《石油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石油建设引进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或指标等配套使用。
三、除国家或总公司有新的规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不得修改或调整本规定规定的费率标准及其计算办法。
四、本规定由总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