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建筑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定额,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情况,及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二、本建筑定额包括: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钢木结构运输、安装工程;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构筑物工程;防腐工程等内容。 三、本建筑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建筑定额的作用: 1.是编审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3.是工程成本评审,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建筑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建筑定额中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 1.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逐一列出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3.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以“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本建筑定额中现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共用定额》的规定。 5.本建筑定额中所列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现场拌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干混预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本条修改): (1)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干混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调整:人工减少0.17工日、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所含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的数量。(本条新增)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55工日,并扣除定额中所含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的数量。(本条新增) (3)砌筑使用干混砂浆,可以分别计取一次罐式搅拌机基础费用。(本条新增) 八、本建筑定额中的机械: 1.本建筑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建筑定额中的机械仅列主要施工机械消耗量。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定额中未列消耗量,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使用费,其燃料动力消耗在材料费中计取。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是以“其他机械费”形式表示。 3.大型机械的进(退)场及安装、拆卸,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共用定额》的规定。 九、本建筑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十、本建筑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另按本建筑定额相关规定计算。 十一、本建筑定额与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相同或相近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未编列,执行时可套用相应专业工程的定额子目。 十二、本建筑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建筑定额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十四、著作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及数据制作各类出版物和软件,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