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恢复和改善原有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所进行的房屋建筑修缮,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属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二、本册定额考虑了房屋修缮场地狭窄、施工作业面小、穿街过巷及人车通行干扰造成的人工、机械降效等特点,以使用当前常规工具、手工操作为主,大型机械辅助施工为辅。 三、房屋修缮工程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除本定额相应章节另有规定外,可按《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 四、有关建筑材料的说明和规定 1.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2.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混凝土时,每立方米混凝土人工增加0.18工日,机械增加0.063台班。 3.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17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0.167 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 0.1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5.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五、本建筑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