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金属结构整修、金属结构安装、木结构整修、木结构新做。
二、金属结构整修
1.金属构件整修定额不包括所需搭设的临时脚手架,若发生应另行按有关规定计算。
2.人字屋架金属部件拆换、其他钢构件拆换均包括拆除、制作、除锈、安装等全部内容。
3.其他钢构件整修指其上的附属结构的整修,不包括钢构件的整体拆除、新做。
4.钢构件上附属结构整修包括杆件的拨正、就位、临时拉接,连接板的制作、除锈、安装等全部内容。
5.钢构件上附属结构整修,实际选用的材料种类、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换算调整。
6.人字屋架及其他钢构件整体拆除参照本定额第一章拆除工程定额子目执行,新做参照本章金属构件安装定额子目执行。
三、金属构件安装
1.本章定额子目仅适用于中小型钢结构工程中单个钢构件的更换新做。
2.除钢桁架、钢制动桁架安装外,其他子目未包括金属构件安装所需的连接螺栓。
3.钢屋架单榀质量在0.5t以下者,按轻型钢屋架计算。
4.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机械、人工乘以系数1.43。
5.钢构件安装考虑最高36m以下,按汽车起重机编制。
6.压型钢板的安装按自攻螺钉(螺丝)考虑,若使用栓钉时,应按实调整。
7.小型构件包括:钢天窗架、挡风板、挡风架、墙架、墙皮梁、墙皮柱等。
8.零星构件包括:U型爬梯、铁窗栅、铁盖板、晒衣架等。
9.钢构件安装不包括结构件的高强螺栓。
10.钢构件安装定额不包括安装所搭设的临时脚手架,若发生应另行按有关规定计算。
11.钢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中凡包含了钢构件费用(主材费、制作费及运输费),均为暂定价格,实际使用中应按实调整钢构件费用(主材费、制作费及运输费)。
12.钢构件安装定额中包括了施工企业按照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所需的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等常规检测费用。
四、木结构整修工程包括定位、弹线、选配料、下料、木材面刷防腐油、铁件刷防锈漆等工作。
五、木结构新做
1.本章定额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无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2.本章定额中木材是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其费用可列入木材价格内。
3.定额中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每m3增加0.05m3。
4.楼梯子目未包括楼梯及平台底面的钉天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构件安装、除锈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吊装耳板、焊接衬板等不另增加质量。
二、钢板楼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设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的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三、金属墙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的梁、孔洞所占面积,包角、包边、窗台泛水等不另加面积。
四、金属屋面板安装(含挑檐部分)均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竖风道、风帽底座、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面积,屋面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亦不增加。
五、金属构件安装时依附于钢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身工程量内。
六、高强螺栓、栓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七、木屋架的制作安装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木屋架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屋架的制作安装应区别不同跨度,其跨度应以屋架上下弦杆的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为准。带气楼的屋架和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3.钢木屋架区分圆、方木,按竣工木料以体积计算。
八、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如为方木时,其方木部分按矩形檩木计算。
九、檩木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屋面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的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十一、封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十二、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