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包括电气拆除工程、给排水燃气拆除及维修工程、消防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拆除及检修工程、通风空调拆除及检修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拆除及修补工程等内容,适用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的拆除、保养、维修、更换等施工作业,以恢复其本身的使用功能。
2.0.2 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2.0.2.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0.2.2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T74.4-2008);
2.0.2.3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5);
2.0.2.4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YD-11-95);
2.0.2.5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11-2000);
2.0.2.6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1-1999);
2.0.2.7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01);
2.0.2.8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
2.0.2.9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2.0.2.10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料机数据标准》;
2.0.2.11 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2.0.2.12 现行标准图集、典型设计图纸资料及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的文献资料;
2.0.2.13 各省市相关修缮定额;
2.0.2.14 其他有关资料。
2.0.3 有关说明:
2.0.3.1 本综合定额中的拆除是指保护性拆除,均应按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基本完整;非保护性拆除,按本综合定额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60计算。保护性拆除指被拆除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本保持完整,设备附着的建筑物结构没有或仅有轻度破坏,反之即为“非保护性拆除”。
2.0.3.2 本综合定额项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扼要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
2.0.3.3 凡本修缮定额中未包含的拆除项目,均执行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相应项目,按下列拆除公式计算,人工价差、机械价差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时期发布的有关指导价格和规定进行调整计算。
拆除费用=(相应定额基价-其中材料费)×拆除系数
调整人工价差及机械价差后,乘以拆除系数。拆除系数按下表取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拆除系数 |
1 |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
0.3 |
2 |
消防灭火系统、管道、阀门、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
0.4 |
3 |
消防报警设备、自动化控制仪表、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0.5 |
4 |
保温绝热工程 |
0.2 |
5 |
通风空调工程 |
0.3 |
6 |
热力设备、炉窑砌筑、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以基价为计算基础) |
0.3 |
7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
按《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的规定执行 |
2.0.3.4 危房抢险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可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材料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2.0.3.5 本综合定额拆除的设备、材料均属建设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