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说明
一、本章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压缩和转运运输等项目。
二、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农业垃圾、绿化垃圾等。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根据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的要求,厨余垃圾细分为家庭厨余垃圾(主要来源于居民家庭)、餐厨垃圾(主要来源于餐饮业和单位、企业食堂等)和其他厨余垃圾(主要来源于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三、本章定点收集分类垃圾子目包括了家庭厨余垃圾前端收集,不包括家庭厨余垃圾运输。家庭厨余垃圾运输、餐厨垃圾及其他厨余垃圾收集和运输详见本定额第六章。
四、人工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是指将居民户门前用袋装好的垃圾(或容器内垃圾)转移集中到指定的垃圾收集临时存放点。
五、定点收集分类垃圾是指将居民分拣后的分类垃圾由指定投放点(或指定收集容器)转移集中到指定的分类垃圾收集存放点分类存放。不包括分类垃圾实施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分类指导、二次分拣、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投入的费用。
六、人工上门收集垃圾和定点收集分类垃圾子目以每日每户收集一次考虑。如每日收集两次,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2.00计算。
七、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小型机动车、机动车、桶装车(电动桶装车)、拖拉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子目仅适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存放点运至转运(收集)站或压缩站。
八、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装卸按人工装卸考虑。
九、小型机动车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装卸按机动车驾驶员装卸考虑。
十、机动车、桶装车(电动桶装车)、拖拉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子目装卸工按全程随车考虑。
十一、桶装车(电动桶装车)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子目不包括配套垃圾桶费用。
十二、压缩站压缩生活垃圾子目包括了在压缩过程中对垃圾的消杀和站点的冲洗保洁费用,不包括压缩站的环境除臭费用。
十三、集装箱式(自压集装箱式)垃圾车运输生活垃圾子目不包括配套集装箱费用。
十四、地埋式对接车、自卸汽车、自压(电动自压)自卸汽车、集装箱式(自压集装箱式)垃圾车运输生活垃圾子目应按运距分段套用,运距10km以内的,按整体综合计算,不考虑区间内运距变化的影响;运距10km以外的,在运距10km以内的计费基础上,超过部分按“每增加1km”子目乘以下表不同系数计算。
运距(km) |
10以外〜50以内 |
50以外〜80以内 |
80以外〜100以内 |
系数 |
1 |
0.76 |
0.65 |
注:运距超过100km的按实调整。
十五、小型车厢可卸式(钩臂式)垃圾车作业适用机动车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子目;大型车厢可卸式(钩臂式)垃圾车作业适用集装箱式(自压集装箱式)垃圾车运输生活垃圾子目。
十六、自卸汽车、自压(电动自压)自卸汽车运输生活垃圾子目适用于多点垃圾收集及转运连贯作业。进行乡村(不含城中村)生活垃圾多点收集及转运至转运站或垃圾处置设施的连贯作业时,单程运距超过50km的,每清运一次按相应子目乘以1.43计算。
十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转运运输子目按非收费公路考虑。
十八、本章不包括垃圾终端消纳处置费。
作业量计算规则
一、人工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和定点收集分类垃圾按收集户数以“户”计算。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区分不同收集及运输方式和运距,按垃圾收集运输质量以“t”计算。
三、压缩站压缩生活垃圾按压缩后的垃圾质量以“t”计算。
四、生活垃圾运输区分不同收集运输方式和运距,按垃圾收集运输质量以“t”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