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1建设工程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9.0.2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 9.03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9.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9.0.5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9.0.6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9.0.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9.0.8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9.0.9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9.0.10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9.0.11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0.12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0.13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9.0.14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5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招标时的施工图纸(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固定总价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的,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9.0.16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7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9.0.18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9.0.19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9.0.20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9.0.21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0.22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9.0.23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9.0.24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9.0.25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0.26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9.0.27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9.0.28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9.0.29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9.0.30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9.0.31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9.0.3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9.0.33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4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5工程造价咨询人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关条件,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6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9.0.37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9.0.38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9.0.39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9.0.40工程价款调整 在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9.0.4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9.0.4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