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录适用于耐火制品的分型。
耐火制品按砖型复杂程度分为标型、普型、异型和特型制品。其定义如下:
一、黏土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规定尺寸为230×114×65的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1)质量为2~8kg; (2)厚度尺寸55~75mm; (3)不多于4个量尺; (4)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5)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3.异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1)质量为2~15kg; (2)厚度尺寸45~95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5)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6)1个大于50°~75°的锐角。
4.特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1)质量为15~30kg; (2)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5)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6)1个30°~50°的锐角;
(7)不多于1个孔或洞。
二、高铝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规定尺寸为230×114×65的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1)质量为2~10kg; (2)厚度尺寸为55~75mm;
(3)不多于4个量尺;
(4)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5)不带凹角、沟、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1)质量为2~18kg; (2)厚度尺寸为45~95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5)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6)1个大于50°~75°的锐角。
4.特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1)质量为1.5~35kg; (2)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5)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6)1个30°~50°的锐角;
(7)不多于1个孔或洞。
三、硅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规定尺寸为230×114×65的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1)质量为2~6kg; (2)厚度尺寸为55~75mm;
(3)不多于4个量尺;
(4)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5)不带凹角、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1)质量为3.5~18kg; (2)厚度尺寸为45~95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5)1个大于50°~75°的锐角;
(6)不多于2个孔或洞。
4.特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1)质量为3~35kg; (2)厚度尺寸为35~135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5)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6)1个30°~50°的锐角;
(7)不多于3个孔或洞。
四、镁质耐火制品:
镁质耐火制品包括:镁砖和镁硅砖、镁铝砖、镁铬砖。
1.标准制品:规定尺寸为230×114×65的为标准砖。
2.普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为普型制品。 (1)质量为4~10kg; (2)厚度尺寸为55~75mm;
(3)不多于4个量尺;
(4)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5)不带凹角、沟、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1)质量为3.5~18kg; (2)厚度尺寸为45~95mm; (3)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4)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5)1个大于50°~75°的锐角;
(6)不多于2个孔或洞。
4.特型制品: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1)质量为3~35kg;
(2)厚度尺寸比不大于8;
(3)凹角、圆弧的总不多于4个;
(4)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5)1个30°~50°的锐角;
(6)不多于3个孔或洞。
说明:
1.尺寸比例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
2.下列尺寸不参加比例:①构成沟、舌、孔、洞、凹角、圆弧的尺寸;②沟、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下图所示的33mm的尺寸;③子母口尺寸;④制品成型工艺所需要的截角、圆弧尺寸。
3.圆弧半径R≤10mm,不作圆弧计算。
4.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压方向的尺寸。
5.制品单重以成品的单重为准。
6.分型定义中,凡砖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如质量、尺寸、厚度等),砖型类别按其他特征确定。
7.“凹角”(图a)、“圆弧状凹角”(图b)、“沟槽”(图c)图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