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依据,按正常的施工工期和生产条件,考虑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本基价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和其相应费用的基本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
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
(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2)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的划分: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沥青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四、本基价是编制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
五、本基价各子目中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组成。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为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做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市政工程,各子目中材料和机械台班的单价为不含税的基期价格。
七、本基价包括通用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排水构筑物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共5册。
八、本基价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以现行《市政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包括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8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天津市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153元;二类工每工日135元;三类工每工日113元。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九、本基价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列出。
2.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费、次要材料费和零星材料费。
3.材料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包括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堆放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基价中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5.材料价格按本基价编制期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包括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和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包括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和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本基价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计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有“()”号的,“()”号内为规格型号。
十、本基价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一、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专业、章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基建系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
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
十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
十三、凡纳入重大风险源风险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另行计算相关费用。
十四、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五、本基价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