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基价包括:拆除工程,变压器,配电装置,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电缆,防雷及接地装置,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配管配线,照明器具安装,电气调整试验,弱电工程,电气附属工程,措施项目14章,共1507条基价子目。
二、本册基价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拆除、翻修、大中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电压在10kV以内的电气拆除、拆换、整修及安装工程。
三、本册基价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及使用标准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并考虑到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差、要保护原有建筑物及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的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基价水平。
四、本册基价子目中不含电气设备带动机械设备的单体或联合试运转工作。
五、本册基价未包括工程用水、电的费用,其费用按实计取。
六、本册基价子目中未考虑大型机械费用,如发生按实计取。
七、本册基价所涉及的工程,单工种单项工程在5工日以内、多工种多项工程在10工日以内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系数1.05计算。
八、本册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九、本册基价子目除各章说明中注明外,均未考虑超高作业增加费,已考虑超高作业因素的子目按各章说明计算。
十、本册基价中的脚手架搭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的(不包括本册第十章“照明器具安装”中的人工费和第十一章“电气调整试验”中人工费)5%计取,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电压等级小于或等于10kV的架空配电线路工程、直埋敷设电缆工程、路灯工程不单独计算脚手架费用。
十一、本册基价中的操作高度增加费:安装高度距离楼面或地面大于3.6m时,操作高度增加费按超过部分的人工费乘以系数0.10计算(已经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基价子目除外,如小区路灯、投光灯、氙气灯、烟囱及水塔指示灯、装饰灯具等),全部为人工费。电缆敷设工程、电压等级小于或等于10kV的架空配电线路工程不执行本规定。
十二、本册基价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除各章说明中注明外,指在建筑物地上层数大于6层或建筑物地上高度大于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所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的费用,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利用建设单位电梯不计取此项费用) |
十三、本册基价主要材料损耗率见下表。
主要材料损耗率
十四、本册基价中未列项的保护性拆除项目,除章节中另有说明外,工作内容均为本体及附件拆除。
本册基价未列项的保护性拆除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保护性拆除费用=本册相应基价子目中(人工+机械)×拆除系数
。拆除系数按下表取值。
拆除系数
序号 | 名称 | 拆除系数 | 序号 | 名称 | 拆除系数 |
1 |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 | 0.50 | 6 | 控制电缆 | 0.45 |
2 | 母线及绝缘子 | 0.45 | 7 | 灯具 | 0.35 |
3 | 电缆桥架 | 0.40 | 8 | 开关插座 | 0.30 |
4 | 配电箱、盘、板 | 0.45 | 9 |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 0.55 |
5 | 10kV以下电力电缆 | 0.50 | 10 | 防雷及接地装置 | 0.50 |
非保护性拆除按本册基价第一章“拆除工程”说明执行。
十五、在管井内、竖井内和封闭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该部分基价中人工费乘以系数1.16(竖井内敷设电缆项目除外)。
十六、本册基价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说明外,均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现场50m以内的水平运输,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收尾清理,配合其他工种交叉作业。
十七、未尽事宜见各章说明。